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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手册有异议 劳动者能否主张利于自己的解释?

2017-09-24 23:12:30 来源:


对员工手册有异议 劳动者能否主张利于自己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赋予了企业间了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使劳动者明白易懂,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制度。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员工手册内容适用歧义

曹某于2001年7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公司因曹某工作不符合员工手册要求,分别于2010年6月28日和2011年6月17日两次将曹某认定一般违纪。2011年7月18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以曹某一年内两次违纪被视为严重违纪,向曹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曹某因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支持曹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一年内两次一般违纪,将被视为严重违纪,如果员工存在该情形,公司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原被告双方对该条文的理解适用产生歧义。而公司并未对员工手册中“一年内”的条文规定进行明确释明。  

本院认为:因公司系员工手册的制定者,理应采信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即一年内两次一般违纪,应理解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两次一般违纪。因曹某的两次一般违纪各发生在两个自然年度内,而公司据此已严重违纪解除与原告曹某的劳动关系,无事实、法律依据。故,本院判决支持曹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对员工手册有异议 劳动者能否主张利于自己的解释?
    葛春喜律师认为,员工手册的规定一般是直接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如工资报酬、开出辞退、劳动合同签订等。因此,员工手册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无差别对待,不可出现特权、歧视现象,不存在隐形的不合理之处,避免过于严格、超乎常理的条款。在员工手册内容有歧义的时候,其适用应当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遵循正常的常规判断以及实际操作常态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以上是关于对员工手册有异议 劳动者能否主张利于自己的解释”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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